隨身護衛是貼身、跟隨;護衛是借助一定的力量,依法對護衛對象實行的保護和警衛活動。我國的隨身護衛行為包含兩方面的含義:一方面指隨身警衛,從政府行為的角度來說,是由國家專門機關執行的警衛工作,為保護國家首腦、政府官員所采取的各項警衛措施;另一方面指安全保衛行業的要人保護,是為了保護服務對象而實施的一些合法有效的保護措施的商業行為。例如,為了保護一些政府高官、商業巨頭、影視明星等知名人士以及證人的人身安全,免受騷擾、攻擊、綁架、暗殺等侵害,有償提供護衛的行為。本文所研究的就是這類商業行為。
當前隨身護衛工作的現狀和特點
突發事件多、任務艱巨。在隨身護衛中可能出現各種突發事件,不僅會有來自針對護衛對象的各種傷害和騷擾,還會面對被保護人的不配合或者突發疾病,以及一些突發火災和自然災害等。為了更好地應對危機,隨身護衛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、敏銳的觀察力、快速的反應能力和判斷力。
從業人員需要較高綜合素質。隨身護衛人員在從事高風險、高強度工作時,必須具備較高的素質和多方面的應急處置能力。他們除了要具備警衛、擒拿格斗等實戰對抗技能外,還要具備一定的學歷文化,懂法律、英語、駕駛技術,熟悉醫務急救、求生、人群控制等技能。
需遵守職業操守,法規約束性低。盡管一些上海保鏢公司內部有部分業務守則,但國內整個行業仍未形成公認的服務規范、職業道德、質量技術標準和收費標準。一些從業人員為了追求經濟利益,游走法律邊緣,甚至一味服從雇主要求,參與經濟糾紛、充當打手等活動。